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鹏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鹏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25077123号“缪斯凡
MUSEVA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缪斯凡
MUSEVANS”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24312号、第22065556号“VANS”、第13994021号“VANS
OFF
THE
WALL”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VANS”,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077123号“缪斯凡
MUSEVAN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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