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驼峰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驼峰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23034692号“CAMELBA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MELBA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足球鞋;鞋底”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124471号“CAMELBAK”商标已于2017年2月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无效宣告,不再享有在先商标权,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30583号“CAMELBAK”、第7130587号“CAMELBAK”、第12538126号“CAMELBAK”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护肘垫;防护手套;防护背心”、第21类“隔热水瓶;隔热运动用瓶;含有水过滤器的运动用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034692号“CAMELBA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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