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伊甸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伊甸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28668114号“ED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DE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商品包装;马车运输”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563832号“伊甸工程
THE
EDEN
PROJECT”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自助餐厅;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668114号“ED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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