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宁花臂进出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东宁花臂进出口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861631号“莫罗圣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莫罗圣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茴香酒(利口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7599号“图形”、第131108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尤其是草药烈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61631号“莫罗圣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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