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基安蒂葡萄酒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吴川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基安蒂葡萄酒协会对被异议人吴川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833333号“红鸡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鸡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浓缩汁;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70360号“CHIANTI
CLASSICO
CONSORZIO及图”、第902976号“CHIANTI
CLASSICO
CONSORZIO及图”、第1183136号“CHIANTI
CLASSICO
CONSORZI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33333号“红鸡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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