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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55610号“凯悦风情”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6:44  浏览:17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州市凯悦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对被异议人彭州市凯悦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28855610号“凯悦风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悦风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795093号“HYATT”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73660号“凯悦”、第7511341号“凯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43类“酒店”服务上的“凯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再次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55610号“凯悦风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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