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733519号“MACC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CCU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全息图;化学仪器和器具;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75589号“MAC”、第23148633号“MAC”、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19238号“MA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打印机;计算机显示器”等。双方商标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MAC”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33519号“MACCU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