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晓食品(衢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晓食品(衢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27983586号“喷罐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喷罐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冰茶;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791551号“小罐茶XIAO
GUAN
TEA”、第20426843号“小罐茶”、第15908555号“小罐茶XIAO
GUAN
TE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983586号“喷罐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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