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美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美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沈阳美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101434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戏厅服务;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56330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录像带发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双方商标在图形的设计风格、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主体特征、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1434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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