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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66140号“养珍坊”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6:28  浏览:166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1866140号“养珍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珍坊”指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1024971号“珍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非活的家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1017713号“珍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代用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1866140号“养珍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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