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京万驰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万驰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0824990号“WANTRAC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NTRACK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G645893号、第26984848号、第26984866号“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体育教育;辅导(培训)”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存于上述服务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26984859号“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方式、内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图形”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汽车”等关联性不强,且双方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WANTRACK及图”商标之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使用商标“图形”、“M及图”等未构成近似,故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故异议人此主张亦不成立。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24990号“WANTRAC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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