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28816169号“卓乐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卓乐士”,指定使用于第5类“杀害虫制剂;除草剂;杀虫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73号“DULUX”商标、第305097号“多乐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的“油漆;清漆;涂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亦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油漆”商品上的“DULUX”、“多乐士”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别较大,且双方商标亦具有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16169号“卓乐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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