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欧姿自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芜湖大咖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欧姿自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芜湖大咖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333031号“OZNATURA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ZNATURALS”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磨利用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将“OZNATURALS”作为商标或商号在我国使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及相关行业中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然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33031号“OZNATURAL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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