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省高马二溪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安茶茶业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湖南省高马二溪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安茶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361508号“高马岩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马岩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绿茶;以茶为主的饮料;红茶;速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咖啡饮料;谷类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6671号“高马溪”商标,第7608336号“高马二溪GAOMAERX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油茶粉;茶汤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均为“高马”,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饮料;茶饮料;绿茶”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61508号“高马岩屋”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绿茶;以茶为主的饮料;红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速溶茶;蜂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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