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桂东县玲珑王茶叶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玲君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桂东县玲珑王茶叶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玲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753526号“四面玲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面玲珑”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茶;冰茶;甘菊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7065号、第9073424号“玲珑”商标、第7737559号“玲珑及图”商标、第6352467号“玲珑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含淀粉食品;面粉制品;豆浆;蜂蜜”等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玲珑”,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饮料;茶饮料;茶;冰茶;甘菊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茶、面粉制品、含淀粉食物”商品上的“玲珑”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商品上亦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53526号“四面玲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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