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福州微众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微众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824581号“微众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微众享”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精算;保险承保;保险咨询”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69287号“微众”商标、第15805100号“微众联”商标、第19271676号“微众力”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信息;银行;基金投资;金融服务;网上银行”等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近似,如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24581号“微众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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