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咏华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咏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1888088号“百盛王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盛王朝”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92685号、第15913623号“百盛”商标、第7064588号“百盛窖坊”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百盛”,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88088号“百盛王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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