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汇林致远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汇林致远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460706号“魔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046465号“魔爪”、第21051349号“魔爪”、第21051161号“魔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亚力酒;柑香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60706号“魔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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