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姑苏区优呵母婴用品商行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对被异议人姑苏区优呵母婴用品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550396号“ARCTICA
FOO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CTICA
FOO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594483号“ARCTIC
OCEAN”、第25984510号“北冰洋ARCTICOCEAN”、第13608211号“北冰洋ARCTIC
OCE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水(饮料);汽水”等。双方商标在英文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50396号“ARCTICA
FOO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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