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厦门一封情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格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木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厦门一封情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木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0314629号“壹封情酉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壹封情酉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的第21547190号“一封情酥”商标已于2018年3月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驳回,不再享有在先商标权,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第33512932号“一封情酥”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人申请日期,且已被我局驳回,不享有在先权利。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一封情酥”商标。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门店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一封情酥”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14629号“壹封情酉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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