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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87878号“面多米多MIDUOMIANDU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5:25  浏览:15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郑州恩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郑州恩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287878号“面多米多MIDUOMIAND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面多米多MIDUOMIANDU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652732号“咪多面多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呷哺&呷哺”、”京城

老城一锅”、“玉林串串香”等,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87878号“面多米多MIDUOMIANDU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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