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大创(杭州)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创(杭州)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511705号“郝当家
海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郝当家
海参”指定使用于第35类“样品散发;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45868号、第25267574号“好当家
HOME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虾(非活);海参(非活)”商品上的“好当家
HOMEY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侵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11705号“郝当家
海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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