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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21775号“宏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5:21  浏览:14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众聚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众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321775号“宏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宏财”指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宏财”商标之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并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交的其获得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颁发的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将“宏财”字号、商标在先使用于“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人的注册申请行为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21775号“宏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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