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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66915号“Q米粒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5:18  浏览:206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腾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腾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8766915号“Q米粒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米粒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53514号“QQ”、第9337974号“QQ”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07102号“Q米”、第13507101号“Q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第32类“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Q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66915号“Q米粒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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