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国林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国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2850239号“欧佰泉
OUBAIQ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佰泉
OUBAIQU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口气清新喷雾、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2834号、第16338198A号“欧珀莱”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鞋油、研磨材料、香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异议人提供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与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高度相近,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和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50239号“欧佰泉
OUBAIQ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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