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泉州市宇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品林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泉州市宇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品林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2696147号“金泰利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泰利中”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帽子;袜”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93683号“宇翔金泰利”商标、第30752997号“金泰利健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近似,均包含“金泰利”,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恶意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了异议人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96147号“金泰利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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