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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82256号“SAIS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5:15  浏览:21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代表人:赛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共同申请人:安顺市赛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赛兆通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正鑫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赛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安顺市赛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赛兆通信(深圳)有限公司(原名称:云洲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1582256号“SAI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ISO”指定使用在第9类“耳机;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SAISO”商标之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并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其网站公司介绍、产品图片等证据未标明证据形成时间,即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将“SAISO”商标、商号在先使用于“耳机”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SAISO”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SAISO”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过其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为公众熟知,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域名著作权转让协议、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已使用域名“saiso.cn”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亦不能成立。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82256号“SAIS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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