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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40771号“双剑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5:14  浏览:12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立峰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立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0640771号“双剑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剑王”指定使用于第7类“液压阀”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65985号“双剑及图”商标、第30556294号“双剑

SHUANGJ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割草机和收割机;犁铧”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以及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40771号“双剑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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