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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20403号“心灵鸡汤”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5:11  浏览:16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心灵鸡汤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创意者网络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心灵鸡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创意者网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2320403号“心灵鸡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心灵鸡汤”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11549号、第4811550号“心灵鸡汤CHICKEN

S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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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磁带”、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20403号“心灵鸡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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