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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11523号“鳄咖”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5:10  浏览:15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单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单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411523号“鳄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鳄咖”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毛皮;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注册的第3799120号“鳄鱼恤CROCODILESINCE1952及图”、第4202857号“鳄鱼宝宝CROCO

BABY及图”、第6444486号“鳄宝宝”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钱包;书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11523号“鳄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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