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鳄鱼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维升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鳄鱼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维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061648号“鳄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鳄一”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注册的第3961343号“鳄鱼恤CROCODILESINCE1952及图”、第3961534号“CROCODILE
SINCE;1952;鳄鱼恤及图”、第1362498号“鳄鱼仔”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电视广告”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61648号“鳄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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