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怡李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对被异议人怡李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2994635号“ELLEYOY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LEYOYO”指定使用于第12类“手摇车;婴儿车;婴儿车车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586074号“EL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手推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94635号“ELLEYOY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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