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世博之恋家具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丰田汽车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世博之恋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629262号“海马丰田
HAIMAFENGT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马丰田
HAIMAFENGTI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茶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55157号“TOYOT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阀(非机器零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55329号“丰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镜子(玻璃镜);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枕头;软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汉字部分“海马丰田”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汽车及其零配件”商品上的第506683号“丰田”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引证商标赖以知名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如获准注册使用于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29262号“海马丰田
HAIMAFENGTIAN”商标在“枕头;软垫”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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