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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36444号“星至尊”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5:03  浏览:14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金至尊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慰娘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金至尊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慰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136444号“星至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至尊”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银行;珠宝估价”等服务上。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戒指(珠宝)、项链(珠宝)”商品上的“金至尊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是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他企业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被多家企业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和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36444号“星至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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