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东智远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统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山东智远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统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临沂统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1391151号“智远航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智远航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民用无人机;空中运载工具;军用无人机”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作为其经销商抢注其商标,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现场签订协议图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是异议人的经销商,其对异议人及其在先使用的“智远”商标明确知晓。被异议商标“智远航空”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相近,其指定使用的“民用无人机;空中运载工具”等商品也与异议人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授权,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91151号“智远航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