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枫花园电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6094664号“MAPLE DRIVE-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54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观光旅游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维持复审商标在观光旅游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枫花园汽车电影院景点照片、地图标志、相关信封及零售等周边照片、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汽车广告等宣传照片、代金券截图、活动照片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如下:活动照片、汽车租赁协议复印件、场地活动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信封、活动卡原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6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7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汽车运输、停车场、车辆租赁、货物贮存、给水、能源分配、递送(信件和商品)、观光旅游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7月13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的观光旅游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汽车租赁协议体现的是从他人处租赁汽车,场地活动服务合同及发票体现的是为他人提供活动场地,均不是申请人向他人提供观光旅游服务。申请人提交的除上述证据外的枫花园汽车电影院景点照片、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汽车广告等宣传照片等全部证据均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大部分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日期,或形成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同时其所涉及的服务内容为电影放映,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观光旅游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观光旅游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