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环球罗宾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优然谷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环球罗宾娜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优然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1369294号“UR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RG”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23927号“U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果;饼干”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69294号“UR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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