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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38974号“垚燚1嚸嚸”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4:57  浏览:13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538974号“垚燚1嚸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垚燚1嚸嚸”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62330号“1点点”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咖啡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食物雕刻;餐馆;餐厅;酒吧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38974号“垚燚1嚸嚸”商标在“咖啡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食物雕刻;餐馆;餐厅;酒吧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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