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凡娇化妆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3M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凡娇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155861号“W3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3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香精油;化妆品用香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88310号、第722241号“3M”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漂白剂(洗衣用);洗涤剂;清洁制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其使用在“预防滑落的背粘胶布”等商品上的第884963号“3M”商标应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55861号“W3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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