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搏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搏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0883253号“BAD
BO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D
BO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75897号、第18178789号“BOY
LONDON”、第18925070号“BOY”、第18532146号、第18453119号“BOY
LONDON及图”、第18453098号“BO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在先注册的第973732号“图形”,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83253号“BAD
BO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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