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星号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星号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2992997号“福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架空运输设备;充气轮胎的内胎;充气外胎(轮胎);管状轮胎;汽车轮胎;飞机轮胎;充气轮胎;吊椅缆车;缆车;轨道缆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91651号“福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物流运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为使用于“运输;物流运输”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此外,“福佑”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92997号“福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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