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丽江沃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丽江沃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673688号“程海白云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程海白云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安排游艇旅行;旅行陪伴;旅行座位预订;商品包装;停车场服务;自行车出租;潜水服出租”。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的“白云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所属行业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白云山”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此外,“程海白云山”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73688号“程海白云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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