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艾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艾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121824号“TRE
JON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E
JON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童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围巾;腰带;内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8333号“杰克·琼斯”、第3406302号“JACK
JONES及图”、第3989927号“JACK
&
JON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体操服;防水服”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21824号“TRE
JON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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