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瑰夏村庄咖啡庄园公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杯测站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瑰夏村庄咖啡庄园公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杯测站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525965号“GESHA
VILLAGE
COFFEE
ESTA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SHA
VILLAGE
COFFEE
ESTA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可可;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菊苣(咖啡代用品);加奶咖啡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人造咖啡”。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GESHA
VILLAGE
COFFEE
ESTATE”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其官方网站介绍页、相关报道网页打印件、沟通采购合同的电子邮件、咖啡采购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可可;咖啡”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我国大陆地区已经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25965号“GESHA
VILLAGE
COFFEE
ESTA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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