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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08221号“LINGOU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4:40  浏览:21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北京谦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宏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谦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宏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008221号“LINGOU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NGOU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摄像机;放映设备;医学教学用虚拟现实软件;动画片;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据处理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42355号、第32359881号“LINGO

BUS”、第30195988号、第30473933号“LINGO

BUS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的第29764118号、第29750173号、第29757677号“LING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双方商标字母组合有一定差异,在外观和呼叫上能够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LINGOUU”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08221号“LINGOU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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