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戈慕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戈慕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2027755号“麦火辣MAIHUO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火辣MAIHUOL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片;肉罐头;水果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0514452号、第30514451号“麦辣”、在先注册的第630280号、第12075146号、第529116号“麦当劳”、第20274669号“麦当劳麦辣鸡腿汉堡”、第533087号“麦”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30类“食用三明治;肉三明治”、第32类“无酒精饮料;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第43类“餐馆;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0514453号“麦辣”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34258号“麦”、第7231641号“麦辣鸡翅”、第636097号、第12075147号、第528161号“麦当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制食品;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较大,不属于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麦辣”“麦”等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此外,“麦火辣MAIHUOLA”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27755号“麦火辣MAIHUOL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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