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佳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中汇信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锋发食品厂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东佳达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锋发食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326690号“鑫拖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拖肥”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鑫拖肥”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蜜饯”、第30类“巧克力饮料;糖”、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5150号、第9860582号、第9860581号“拖肥”、第8657105号、第13642633号、第13642634号“拖肥TOWS
FA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第30类“咖啡;茶”、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啤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水果蜜饯;果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牛奶制品;食用油脂;水晶冻;果冻;巧克力饮料;饼干;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调味料;果冻(糖果);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软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果子晶;植物饮料;豆类饮料;果昔(水果饮料,水果为主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26690号“鑫拖肥”商标在“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水果蜜饯;果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牛奶制品;食用油脂;水晶冻;果冻;巧克力饮料;饼干;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调味料;果冻(糖果);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软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果子晶;植物饮料;豆类饮料;果昔(水果饮料,水果为主的)”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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