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曼联天华鞋业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曼联天华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2172787号“伊曼联YIMANL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曼联YIMANLIAN”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爬山鞋;婚纱;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帽;鞋;袜;领带;腰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1230733号“曼联”、第1641299号“MANCHESTER
UNITED及图”、第13781523号“MANCHESTER
UNITE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衣领(衣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耳套(服装);帽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损害其商品化权益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72787号“伊曼联YIMANLI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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