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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11640号“恋恋有辞”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4:34  浏览:13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代表人: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共同申请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昌韦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韦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南昌韦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1911640号“恋恋有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恋恋有辞”指定使用在第16类“报纸;期刊”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48992号“恋练有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海报;书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恋练有词”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异议人的商标权进行保护,故无需再适用此条款。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11640号“恋恋有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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