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美兰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美兰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21956425号“MLS及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整形外科;健康咨询;保健;牙齿正畸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474724号“MLS”商标、第19414219号“MLS
PRODUCT”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乙炔灯;照明用提灯;煤气灯;油灯”、第44类“庭院风景布置;风景设计;园艺”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未注册商标。应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中体现的各因素综合判定,应考虑商标的近似度和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医疗诊所服务;整形外科;健康咨询;保健;牙齿正畸服务”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人在明知或应知其在先使用的情况下仍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1956425号“MLS及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